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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 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如下:(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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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2)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3)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4)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3包方式和修理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5)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6)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7)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销售者应负的产品质量责任有哪些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 (二)保护销售产品原有的质量。 (三)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如果销售者销售这类产品,轻则对消费者不起作用,重则有损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必须制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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