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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观点的依据主要是: 第一、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是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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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作为违约方违反合同时应担负的违约责任之一,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能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而在劳动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我国《劳动法》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违约金作为违约方违反合同时应担负的违约责任之一,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能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而在劳动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我国《劳动法》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但在其后的劳动合同法实践之中,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已被大多数人广为接受并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适用。全国各个地方要么不作明确规定,要么规定得各有特色,直到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这个问题才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共识。本文就与劳动合同中设置违约金条款有关的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意见: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概念的界定1、何谓劳动合同违约金 1)、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法的常识,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如果实际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按照法律是否预先明确规定,可将其再细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2)、劳动合同违约金:一般地讲,劳动合同违约金是依据法律的明示规定或虽无法律的明示规定但基于自愿原则,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商签劳动合同时协商一致,就违约一方出现相应违约事由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所作的明确约定。2、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特性:1)、补偿性,即用于弥补劳动合同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惩罚性,即为确保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即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或者损失小于违约金数额时,劳动合同违约金就体现为一定的惩罚性。3)、尽管劳动合同违约金并不排除惩罚性的法律特征,但考虑到劳动合同主体中劳动者一方的特殊性,在设置劳动合同违约金时,应该着重考虑违约金的补偿性。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关于能否设置劳动合同违约金的争论1、主张设立的意见: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设置违约金并无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基于自愿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任意约定违约金,并在一方违约时按照约定适用违约金条款。只要这类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违法、不存在明显失公平的情况。2、反对设置的意见:当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违约金。3、折衷设置的意见:基本同意主张设立的意见,但主张应就设置和适用违约金的情形作出限制,比如限制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关服务期限或保守商业秘密、竟业禁止条款等范围内。三、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的阶段性(一)、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动法》及劳动部有关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设置劳动合同违约金未作明确规定,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又不尽相同。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已先后出台约二十部地方劳动合同规定或条例,根据违约金约定立法角度不同可以分为两类:1、准许任意约定违约金:以《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为代表,北京、河北、吉林、江苏(2003年12月1日前)、山东等地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条例》规定用人单…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观点的依据主要是: 第一、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是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里讲的合同义务自然包括对合同期限的约定,对劳动者而言,就是承担合同期限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义务,辞职是一种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履行义务的行为,其不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劳动法虽未直接明确辞职的法律责任,但从劳动法的相关条文来理解,劳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已确立了“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原则,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条款,当事人不能以同一法律中的相关权利条款来对抗强制性义务条款规定。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必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强制性规定,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辞职权,仅是对用人单位增加了一项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了实现选择职业权利的救济途径,并未因此免除劳动者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中,除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出的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提起辞职申请虽有法律依据,但违反了劳动合同双方对合同期限的约定,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当然包括因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违约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一种是有竞业限制要求的。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只是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 不过从就业的形势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的主导地位而言,很难说约定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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