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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仅仅是一个形式,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按道理,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但是,实际操作中,业主总是会在开标现场不停的要求投标人打压价格,或者让你做出一份愿意优惠的承诺函,虽然这不是你自愿的.就是变相压价. 至于谈判,这个是需要的.其实,招标文件中的很多合同都是形式合同,对各项条款并没有很清晰、严格的约定,很多细节都是需要坐下来商量的.这是为了双方将来不至于出现重大分歧的一种必要的过程. 做为投标人来讲,如果合同没有签订合适,将来的损失可能比现在的保证金要大的多。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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