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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未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的没有离婚证,因此,诉讼离婚房产如何过户,需要的材料有: (1)、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2)、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房产证;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房产证。 未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可以在取得房产证后再行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于房产未过户不放心的,也可以拿离婚证明让担保公司赎楼,取得房产证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提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申请书,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指示,审查事件。法庭将此申请或申请列入以下案件表中。如果是离婚申请的话,司法常务官必须确定申请书送到答辩人后,事件可以延期审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证明申请书已经送到答辩人。(一)答辩人将填写的表格4返回法庭。(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声明已将呈请书送达答辩人。若属共同申请,只要有关文件已齐备,案件便可排期聆讯。司法常务官就审讯日期、地点及时间发出指示后,将会通知诉讼各方出席。法庭发出临时命令6周后,相关人员可以将填写的申请将临时命令变更为绝对命令通知书返回法庭,申请将临时命令变更为绝对命令。如果是离婚申请,请填写表5,如果是共同申请,请填写表5A。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龄已逾18岁,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法庭也有责任考虑他们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满意对子女所作的有关福利安排,否则暂准判令不能转为绝对命令。司法常务官信纳一切符合法例规定时,向双方发出绝对命令证明书。
香港法院的离婚管辖权 无论呈请人在那里结婚,只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1.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为住所地; 2.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常居住在香港; 3.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与香港有重大的联系,例如在香港工作。 离婚程序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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