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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下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用人单位被合并或者分立;迁移其现在的住址;或者需依法转移单位资产的等。如果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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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当然也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不是所谓的效益不好,否则用人单位无权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你在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
不正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解除,并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不成,可以不签,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应该累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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