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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罪(刑法第338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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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水排放处罚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环境污染罪的定性: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该犯罪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刑法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针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直接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主要违法行为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和组织人员,涉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环境或生产的企业高管、总经理助理、安全环境部负责人等。具体范围视个案而定。企业涉嫌违法,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难怪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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