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发现后依然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2、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严重污染环境 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二、环境污染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态,染环境罪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其一,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显示出行为人积极地追求法益侵害,行为人的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二,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其三,混合罪过说在目前刑法分则中没有先例可循。在生产环节会持续不断产生需要被处置的危险废物,其对挖坑倾倒废乳化液后可能对土地环境造成的污染后果应当有明确的预判能力,在明知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任放任结果的产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概括的故意。 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废物的委托、提供处置方,其往往对授意受托方违规处理危废物品污染环境的行为百般辩解、避重就轻。但无论从支付的费用,还是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意思联络来看,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大多对后续污染环境行为心知肚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司法机关只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无经营许可资质,无需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会实施后续污染环境具体行为,即可对行为人以污染环境罪共犯论处。 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释,环境污染罪的共同犯罪主要存在于,明知他人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而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废弃物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企业在处理废弃物的时候,需要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额资质,避免一不小心就成了共犯。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针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除规定追究排污单位法律责任外,也有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追责的规定,追责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指直接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涉及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环境或生产的企业高管、总经理助理、安环部负责人等,具体范围视个案而定。企业涉嫌违法,如果管理人员未尽其职,则难咎其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8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2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