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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的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请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薪资发放情况,判断公司做法是否合法。如公司不合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通过仲裁方式追讨支付不足部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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