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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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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其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所谓的“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范围”,意思是指,本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单独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一般性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一般性规范文件(就是,第七条中列举的三项)为依据,相对人认为这些依据本身就不合法,而不仅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此时,可以同时提出审查作为依据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请求。 其背后原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审查《立法法》有专门规定,不能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进行审查。但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即,“规定”)没有专门单独的审查程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需要规定行政复议中一并审查这些规范性文件。如果规范性文件依据违法而不纠正,将导致行政机关还会依据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复议法》进行了这样的“一并申请审查”的制度设计。
查看刑事是否立案的方法是:报案人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直接查询是否立案,也可以通过报警回执联系警方。一般情况下,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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