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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
下列情况不予立案:(一)依法应当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已经劳动争议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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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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