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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限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终止的约定,属于对保证期限约定不明。不管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未完成,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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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限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终止的约定,属于对保证期限约定不明。不管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未完成,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不能免除;即使债权人已经主张过权利,但保证期间仍然存在,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再次主张。
保证期限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终止的约定,属于对保证期限约定不明。不管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未完成,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不能免除;即使债权人已经主张过权利,但保证期间仍然存在,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再次主张。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VIEWLIST}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VIEW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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