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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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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前述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五)长江、秦淮河等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五)长江、秦淮河等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十五米内。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置路线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施工工程确需穿行既有轨道交通隧道的,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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