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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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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二)按照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并符合国家标准;(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五)出入口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出入口、通道畅通;(六)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八)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特别保护区内的绿化影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检修、维修、行车作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进行处理,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理;给保护管理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外侧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机动车非法营运、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外侧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禁止损坏、冒用轨道交通标识、标志。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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