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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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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五)长江、秦淮河等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五)长江、秦淮河等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十五米内。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置路线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施工工程确需穿行既有轨道交通隧道的,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二)按照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并符合国家标准;(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五)出入口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出入口、通道畅通;(六)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八)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责任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车站主体建筑物内的畅通,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和管理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扶)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维护车站主体建筑物外的畅通及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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