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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赋存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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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鉴定、评估等工作,违背职业道德、危害国家利益的,不得担任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或者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下列材料:(一)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二)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编号、标本名称、重点保护级别、产地、发掘时间、发掘层位、标本尺寸和收藏单位等;(三)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四)合作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五)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措施;(六)出境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七)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八)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针对当地古生物化石的分布、产出情况,分类采取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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