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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下列材料:(一)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二)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古生...
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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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一)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制定;(二)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出具评审意见;(三)拟定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拟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五)为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和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地质公园、博物馆等提供咨询服务;(六)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出具评审意见;(七)对申请进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涉嫌违法进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关部门查获的古生物化石等出具鉴定意见;(八)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评估定级;(九)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十)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土资源部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章程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接受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二)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证明材料;(三)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包括发掘时间和地点、发掘对象、发掘地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条件、发掘面积、层位和工作量、发掘技术路线、发掘领队及参加人员情况等;(四)古生物化石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包括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可能的属种、古生物化石标本保存场所及其保存条件、防止化石标本风化、损毁的措施等;(五)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包括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现状、发掘后恢复自然生态条件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量、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经费概算及筹措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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