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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的,其计划生育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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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违法多生育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候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阻碍计划工作开展的;(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报复,造成伤害的;(三)扰乱计划生育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四)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儿童的;(五)歧视、虐待、遗弃婴儿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奖励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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