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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同时填写生育登记报告,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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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有关部门办理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查看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省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办证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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