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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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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由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纳。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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