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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还对劳动争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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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虽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独约定,由劳动关系建立而产生。但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法的适用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密协议可以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两年限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之后违反保密协议的,因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不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不能约定劳动仲裁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天起诉到法院。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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