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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2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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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首先,双方应协商。具体协商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房屋的价值;二是离婚后房屋由哪一方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归所有;第三,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的,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一方违反协议,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协议内容依法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 (2)双方不能协商的,法院只处理房屋的使用,不处理房屋的全部。 (3)法院对该房屋的使用作出判决后,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双方不能就该房屋的价值协商一致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 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 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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