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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中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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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户逾期交电费所加收的款项,叫电费违约金。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因用户逾期交电费所加收的款项,叫电费违约金。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拖欠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日收取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具有违约金的比例,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来确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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