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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中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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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向供电企业缴纳,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过期日起计算到缴纳日。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非居民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非居民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的征收总额每天累计,总额不足1元的人按1元征收。
根据《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缴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30日以上,经催交仍未缴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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