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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要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2、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以...
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什么审查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例外是行政处罚明显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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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就是由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进行审查不合法的,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申请执行人)是否是备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无职权或超越职权的现象。 2、严格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行政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陈述谈话笔录等,是否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对行政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审查其是否载明勘察时间、地点和事件经过,是否有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3、严格审查适用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的错误表现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遗漏,而遗漏的又恰恰是必须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规章时疏于对规章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而适用了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应适用特别法律规范,却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等。对于法律适用不准确的,应当视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正确,只是表述方式上存在瑕疵,建议行政机关自行改正。 4、严格审查被执行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即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惩罚是否适用了属于法定的程序种类;是否缺少、遗漏或更改了法定程序中的某一个步骤;是否缺少必要的形式;是否违反法定顺序;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等等。 5、严格审查留置送达方式的合法性。法院审查非诉执行案件在受送达人拒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文书留置送达。如果仅仅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签字而没有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应认定送达程序不合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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