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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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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确定等级管辖和地域管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此外,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区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分为一般地区管辖和特殊地区管辖1、《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区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原告所在地具体指原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取决于原告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人民法院调查,也方便判决和裁定的执行。3、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确定管辖权。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非诉执行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中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确立了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事实证据,判断行政机关确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也就是说,在审查方式上,法院不直接查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事实证据间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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