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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
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先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后,会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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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行政审判;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非;第四条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 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对于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天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向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对象为房地产,向房地产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非诉执行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中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确立了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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