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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法律意见】异议人: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异议人就市人民法院在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房屋产权为提出异议如下:异议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对房的保全,将房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元损失。请求理由: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房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元的损失。此呈市人民法院异议人:日期:年月日
先针对有异议的方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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