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
被告财产已被所在地法院查封保全的,异地的债权人仍能起诉要求保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诉前财保,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55人已浏览
457人已浏览
396人已浏览
8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