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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救济途径如下: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具有法定...
行政处罚救济途径如下: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具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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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和时效。 2、行政复议单位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政诉讼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一、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8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行政处罚阶段固定的部分证据可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使用,因此,企业万万不可忽视甚至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若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还有必要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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