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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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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三)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目前,我国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是:(1)监督救济。对方向政府系统行政监察部门投诉行政侵权行为,请求救济。在这种救济方式下,相对人只能对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政人员的要求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比如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行政纪律,不能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定赔偿。这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二是立法救济。对方向人民代表大会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请求救济。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仅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政策的错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冲突,可以撤销或变更,或者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方式寻求救济。(3)复议救济。与法院救济相比,复议救济可称为行政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立的专门机构投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一种功能齐全的救济方式。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种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消除其违法行为的有效性,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不当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权益或者消除相对人承担的不合理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以补救相对人的物质或精神损害。(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者责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利用多种救济手段恢复和补救相对人损害的权益。如果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行政机关赔偿。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1、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3、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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