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目前,从国际范围看,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其他途径。 1.司法途径是传统途径。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基本上在专利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了获得专利侵权的司法途径。可以说,自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专利法诞生时,这一途径就存在了。 2.行政途径,即通过政府部门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我国有这一途径,不少发达国家与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也有这一途径。只是提供这一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正如各国司法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一样。 3.其他途径,指司法、行政以外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外的调解与协商及专家组裁决等。 4.行政途径与其他途径又可合称为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Alte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目前为法律界、知识产权界广泛关注。
(1)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事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行政许可的救济途径有三种:1。行政许可的撤销和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行政主体发现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了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许可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补偿。在我国,行政主体在发放、暂停或者撤销行政许可时有违法行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获得行政主体的赔偿。然而,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有不当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是否应何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不足。讨论这一点。2、行政许可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许可提出的投诉案件,有权要求许可机关不作为放许可证且不说明理由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对于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违法不当行使职权的,有权裁定其重新作出许可决定,有权要求更正许可程序中的违法决定,对许可行政人员违法违纪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3、行政许可的诉讼行政许可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许多国家法律监督许可行为的重要途径。行政主体中止、废止、撤销、吊销许可证引发的纠纷,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行政许可证。申请人认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向行政发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76人已浏览
900人已浏览
905人已浏览
2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