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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异议条件,主要体现在不符合等级管辖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以上法院管辖,但由下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国家安全...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唯一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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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通常情况下,农民律师代理被告当事人应诉时应考虑管辖权异议问题。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异议条件,主要体现在不符合级别管辖,应当由中院或者以上法院管辖,却由下级法院管辖。中院的管辖范围是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无期、死刑、没收财产这几类,高院是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最高院是全国内有重大影响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
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管辖不满时,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3、而法院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决定行为,不举行听证,纯粹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 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仅是一种审判权的简单分配,没有任何当事人的参与。 5、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么武断地加以拒绝,要么采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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