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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行政按下列标准发给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本企业工龄已满2年不满4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本企业工龄已满4年不满6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已满6年不满8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 职工当月病假较多,计算支付的工资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记发。 个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费和公积金要从工资中扣除。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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