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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采集的证据资料。2、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担任见证人的证据;3、物证照片、视频、文案,不能反映...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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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会有很多证据,有的证据出现瑕疵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比如说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辨认人不能做出正确的辨认结论。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要求极高,因此,辨认笔录一旦出现前述列举的情形,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只要与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证据。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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