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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提出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
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等机关每季度至少会商一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会商,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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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应当分类建立接收社会调查委托、居住地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法律文书接转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发等工作登记,并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随档存放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各类法律文书。
对于看守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所提前与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联系并通知保证人到场后,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司法所进行交接。因病情严重正在住院治疗,不宜押送的,监所可与区县司法局、保证人商定地址进行交接。交接当日,监所应当现场与保证人办理接纳安置手续,与区县司法局交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区县司法局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之后由监所将罪犯交保证人领回。监狱、看守所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或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出监所鉴定表或改造表现鉴定材料,送达回执等各一式二份。看守所、监狱向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还应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
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等机关每季度至少会商一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会商,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每月至少就辖区社区矫正人员情况会商一次,核清人员底数及变化情况,掌握人员现实表现,共同查找未按时报到和脱管人员,对不服从管理人员加强训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危害社会苗头、脱管、重新违法犯罪或者因违反有关被依法给予处理的,应当立即互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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