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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加强相关工作设施建设和基本装备配备。区县司法局应当落实接待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和存放社区矫正档案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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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等机关每季度至少会商一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会商,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每月至少就辖区社区矫正人员情况会商一次,核清人员底数及变化情况,掌握人员现实表现,共同查找未按时报到和脱管人员,对不服从管理人员加强训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危害社会苗头、脱管、重新违法犯罪或者因违反有关被依法给予处理的,应当立即互通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后,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准予外出的,司法所还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书面通报。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区县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确因务工、经商、上学需长期离开所居住区县的,原则上应在本域内选择就业、经商、上学,区县司法局可每三个月审批一次。准予外出在本市区域内务工、经商或上学的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仍由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监管,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进行监管,并且每月将了解掌握到的情况书面通报居住地司法所。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与暂住地司法所签订监管,暂住地司法所应当接受居住地司法所的委托。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立即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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