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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犯罪的处罚一般是没有特殊情况的。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主...
对共同犯罪的处罚一般是没有特殊情况的。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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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不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对其他成员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主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发挥组织、规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犯下的全部犯罪行进行处罚。主要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要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处罚是不同的,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处罚比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重要。同时,在共同犯罪中,除了主犯和从犯,还有从犯。当从犯受到胁迫时,他们参与犯罪的实施,处罚比从犯轻。因此,共同犯罪中的处罚应根据功能和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判断,这是不同的。
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 2、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这一特征是犯罪集团与基于低级趣味或者封建习俗而形成的落后组织的根本标志。 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共同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散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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