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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犯罪的处罚一般是没有特殊情况的。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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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处罚是不同的,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处罚比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重要。同时,在共同犯罪中,除了主犯和从犯,还有从犯。当从犯受到胁迫时,他们参与犯罪的实施,处罚比从犯轻。因此,共同犯罪中的处罚应根据功能和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判断,这是不同的。
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 2、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这一特征是犯罪集团与基于低级趣味或者封建习俗而形成的落后组织的根本标志。 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共同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散伙。
(1)业务和职务过失重罚原则。由于业务、职务过失违反特定职务、业务共同主要义务、人员、财产伤亡等社会危害结果通常比普通过失严重得多。例如,大兴安岭森林火灾、山西运城煤矿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普通共同过失无法比拟的。因此,法律规定职务、业务过失共同犯罪完全需要从重处罚的刑罚严格催促职务,业务中共同注意的行为者更好地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2)明确区分过失共同犯罪和过失竞争原则。对过失共同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必须明确区分过失共同犯罪和过失竞争,不得任意扩大处罚范围,符合违反刑法的刑法和犯罪刑的基本原则。(3)总体责任原则。根据传统的处罚过失共同犯罪,即各过失犯罪者的独立责任原则,各行为者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有部分责任,这部分责任是适应过失行为的责任。事实上,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传统刑法理论不能提供比较正确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会发生刑事责任负担的不平衡。因此,过失共同犯罪应用整体责任原则,每个行为者对危害结果负责,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刑事责任的不平衡,真的不浪费,适应罪刑。(4)区分责任原则。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者之间的定罪量刑并非所有行为者科都受到同样的惩罚,各行为者的法定刑罚是不同的,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者的刑事责任是由过失程度和过失行为对结果力的大小决定的,因此在决定刑事责任的大小时,考察行为者的过失类型,考察行为者在过失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在这里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以决定是否追究同等责任例如,在领导统治的地位上,必须处以更重的法定刑罚。只有这样才不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量刑原则,从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准确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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