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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参与共谋,未参与实施行为的参与人,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的犯罪人共谋,各自分别实施犯罪行为,各人得到各人的利益,分别发生危害结果的,对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各犯罪人均成立共同犯罪。 3、直接故意人和间接故意人之间,间接故意人相互之间均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没有。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不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对其他成员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主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发挥组织、规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犯下的全部犯罪行进行处罚。主要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要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什么是犯罪集团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2)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犯罪人之间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维系在一起。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最本质的特征。(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这一特征是犯罪集团与基于低级趣味或者封建习俗而形成的落后组织的根本标志。(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共同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散伙。二、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处罚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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