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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物是可以办理注销手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依法依规办理抵押登记...
1、反担保抵押物是可以办理注销手续,根据《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依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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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下怎么办理抵押的问题。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司法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抵押反担保办理程序与担保程序一致,不动产担保登记之后才能生效,动产担保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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