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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并购基金的项目; 2、上市公司选用换股的方式收购并购基金的项目; 3、上市公司对第三方形象增发以获得现金收购并购基金的项目; 4、上市公司使用部分换股加部分现金的方式收购并购基金的项目。
若选择先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用于充当并购基金的GP,再挖掘项目,设立并购基金,募集LP的,需特别注意:目前各地工商局已普遍暂停办理投资类企业的设立登记事宜。北京市工商局于2016年1月9日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的通知》([2016]02号),明确指出:暂停核准名称中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暂停经营范围中含有“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等投资类经营项目。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表述的企业申请迁入本市的,也暂停办理登记。实践中,必须事先具备已设立的基金管理人牌照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相关资源,新设公司制或合伙企业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具有实现可操作性。
1、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并购基金的项目; 2、上市公司选用换股的方式收购并购基金的项目; 3、上市公司对第三方形象增发以获得现金收购并购基金的项目; 4、上市公司使用部分换股加部分现金的方式收购并购基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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