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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享受因工医疗待遇,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
劳动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每一个参加工作的劳动者购买社保,发生工伤后,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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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例如,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九级伤残的定级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无生活自理障碍,是不需要护理的,没有生活护理费。
(一)医疗待遇(定残前): 1、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1)医疗费、住院费、挂号费、药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4)符合规定的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 (5)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用人单位支付下列费用: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为24个月)。 (2)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伤残待遇(定残后):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1)生活护理费: 根据鉴定结论,按月支付: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2个月统筹地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2个月统筹地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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