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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工伤赔偿

2022-04-08
(一)医疗待遇(定残前): 1、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1)医疗费、住院费、挂号费、药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4)符合规定的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 (5)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用人单位支付下列费用: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为24个月)。 (2)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伤残待遇(定残后):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1)生活护理费: 根据鉴定结论,按月支付: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2个月统筹地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2个月统筹地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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