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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
财产保全超过诉讼标的范围是不可以,并且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由当事人提出。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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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所以只能申请保全争议的财产数额。 2、民诉法仅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3、在判决生效之后被告没有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才能申请执行。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讼保全费应当依据诉讼费用交纳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财产保全诉讼费计算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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