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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管辖

2020-06-12 22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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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标的额确定的案件的审判是需要依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确定诉讼费的,诉讼费应当由案件的原告方,即起诉方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先行预交的,法院在案件的审理结束后,按照责任的归属确定诉讼费的支付方,一般来说,诉讼费是由败诉方缴纳。规定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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