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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警方可以收集人证物证作为审判依据?

2024-11-27
在审判刑事案件时,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以及口头形式的证词、专家提供的鉴定结论等。如果犯罪情节清晰且证据充分,法庭将作出有罪判决。 搜集刑事证据的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询问、讯问、认、勘验、检查、搜查和试验。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律师向当事人、目击者或鉴定员搜集已知案件信息;讯问是指执法机关对违法分子、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要求其据实陈述案件情况;认是指受害者或目击者从众多物品、场所或人群中挑选出与案件相关的部分细节;勘验是指执法部门亲身前往现场,提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检查是指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与案件相关的人身进行专门性检验;搜查是指执法机关对与案件相关的场所进行强制性探索、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试验是指执法机关通过模拟重塑犯罪现场、犯罪历程或案件发生的流程来获取证据;鉴定是指专家机构或个人利用专业技能和科技设备进行鉴定,以解答有关专门问题,并给出鉴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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