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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研,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所有人公开的肖像; (二)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所...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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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况有: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国家单位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即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主要指形象的再现权,其专有权主要包括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指通过造型艺术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之上的全过程。只有通过制作,公民的形象才能转化为肖像,为人们所利用。因此,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这是肖像权的基础。其内容主要有:①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②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③公民有权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由于肖像在制作上的某些特点,公民本人往往不能亲手制作自己的肖像,而是通过委托他人来进行。此外,公民还有权通过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而获得报酬。肖像的可利用性是肖像自身价值的表现形式之一。肖像不仅对本人,对其他人以至社会也同样具有可利用的价值。人们可根据不同的需要,如艺术鉴赏、新闻宣传、执行公务、商业经营的需要而使用肖像。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用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这是公民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它主要包括:①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②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③公民有权无偿或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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