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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研,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所有人公开的肖像; (二)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所...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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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1)使用社会公共人物肖像(2)为了宣传报道参加游行集会,使用游行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以正当的舆论监督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4)通缉犯罪嫌疑人和报道判决案件而使用犯罪者的照片(5)为了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照片(6)国家机关执行,适用法律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使用公民的肖像(8)作为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范围内的人使用肖像。
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如政治家、外交官、人大代表、知名学者、社会活动家等。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例如机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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