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刑事责任优先行政处罚的问题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
公民触犯了法律,刑事责任优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民事优先”。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优先原则的问题解答如下:先刑后罚情况下的适用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行为人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也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但因“先刑后罚”的竞合情境具有自身的特性,在适用双重处罚时应当灵活把握“刑事优先”原则。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效力位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可以推导出以下适用原则: 刑事判决优先。根据《办法》规定,对于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在刑事判决之后需要继续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
在处理民刑法律冲突时,确立了民事优先原则。 新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确立了债权优先原则。 所谓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指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目的是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具有补偿性质。罚款属于行政责任,是行政处罚。罚金属于刑事责任的一种。罚款和罚金均带惩罚的性质。三种责任均属于承担财产方面的责任。 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的理由有两点:一点是目前存在着当财产不能完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罚款、罚金时往往是罚款、罚金优先,而民事赔偿责任的受害者得不到赔偿的现象。另一点是当三者不能完全支付时,如果先支付罚款、罚金就等于让民事主体的受害者客观上承担罚款、罚金的主体。此时,虽然违法者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但是民事主体没有得到应得到的财产,民事主体的合法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刑罚与行政处罚的部分内容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功能,如罚金与罚款,拘役、有期徒刑与行政拘留。当某一行为同时违反刑法和行政法律规范,应如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能否对行为人同时处以行政处罚和刑罚?理论界对这个问题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替代主义,认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中选择一种,不能并施;二是并合适用,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既可适用刑法又可适用行政处罚法;三是免除代替,附条件的并科执行。即行政处罚与刑罚可以并科,但任何一个“罚”执行后,没有必要再执行另外一个“罚”时,可以免除执行。从我国现实情况考虑,免除替代容易造成以罚代刑、处罚不公的弊端,除“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其规定”外,并合主义是实践中的可行之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8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