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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未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2024-12-27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则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则可参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过高,发生纠纷诉诸司法后,开发商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而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过低,购房者则可以请求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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